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五十一条 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