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水费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费 第六十四条 供水企业或者受委托机构收取水费,应当发给用户《水费交纳通知书》。《水费交纳通知书》应当标明以下内容: (一)抄录水表日期及水表读数; (二)本期实际用水量; (三)本期应交水费总额; (四)交纳水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