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供水企业或者受委托机构不按规定收取水费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并向其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供水企业或者被委托机构不得因此停止供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