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未经质量认证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超过期限仍未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是无效的,由供水企业予以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