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