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现有成片开发区域的供水工程应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移交给供水企业,产权自移交之日起一并转移,移交的具体时间、方法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拟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