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城市供水、用水的有关规定或者供水企业自行制定的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