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特区内莲塘、盐田供水企业在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前可不执行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其水价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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