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鼓励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健全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