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政府或者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并实行业主负责制。 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水压加压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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