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应当向市水务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市水务主管部门接到立项申请后应当对该项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进行审查,并于三十日内给予答复。符合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发给《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不符合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后,应当依法办理有关用地及报建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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