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节约用水设施应当有市水务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