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应当逐步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海水利用或者其他节水措施,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用水量。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用水单位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水平。经测试发现不符合有关节水规定的,用水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整治改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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