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城市供水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