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并将其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水务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建设。 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由市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