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