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