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十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