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一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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