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一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