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的,供水企业可以拒绝通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