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二十九条 除供水企业因更新改造必须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工程。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工程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及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按经批准的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方案及相应的补救方案进行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