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二十八条 用户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不得污染城市供水水质。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不得将其用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连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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