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三十条 涉及城市供水工程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于开工前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该保护措施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