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是指依法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承担城市供水的法人。 非供水企业,不得从事城市供水业务。 政府鼓励、引导供水企业组建供水企业集团,实行规模经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