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者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堆放物品或者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