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得接受移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