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务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可以认定该城市供水工程不合格: (一)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未经认证; (二)供水管道不能保证规定水压要求的;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市水务主管部门审定的技术设计方案的; (四)节水设施不符合有关节水规定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