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特区内投资,参照本条例执行。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特区内投资,适用国家有关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有关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特区内投资,适用国家有关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有关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