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09-05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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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深圳经济特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内的外商投资及其促进、保护、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坚持开放合作、公平竞争、稳定透明、自由便利的原则,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外国投资者加...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外商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措施,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统筹、...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服务机制,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业务指引、政策推送、投资咨询、投诉协调...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商务等部门应当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加大投资环境宣传,通过举办招商会、交易会等方式促进外商投资。 鼓励各区...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外事等部门对本市在境外开展的外商投资促进活动进行统筹、指导和服务。 加强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产能,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技术和产业升级。

第二章 投资准入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二章 投资准入 第九条 市、区商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产业布局、各区战略定位等特点,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宏观规划引领,扩大利用外商投资的规模...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二章 投资准入 第十条 依法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禁止在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制定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或者禁止...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二章 投资准入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同等条件进入。 国家发布...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二章 投资准入 第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本市重点发展领域内进行投资。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先进...

第三章 投资便利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便利 第十三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通过优化资金、人才、物流、通关等措施,鼓励外国投资者在特区内设立跨国公司地区...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便利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促进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外资项目,在费用减免、用地保障、公共服...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便利 第十五条 市商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业用房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用房的指...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便利 第十六条 支持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建设外商投资企业集聚园区,引进重大外资项目。 科技创新、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便利 第十七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金融科技应用,为外商投资企业涉外收支提供便利化和结算电子化服务,探索实施外籍职工薪酬...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便利 第十八条 支持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跨境融资管理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提供相应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规定...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便利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经营活动相关事项,因特殊情况相关人员无法到场办理或者无法现场提供资料原件的,有...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项目申报、职称评聘、人力资源管理、政府采购以及应...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一条 依法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以及知识产...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企业等开展技术合...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三条 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制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地方标准,应当...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四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涉及外商投资的本市现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对与...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投诉处理,受理涉及市级事权、影响重大、上级部门转交以及跨区的外商投...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七条 负责外商投资投诉处理工作的部门应当推动实现投诉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跨区、跨部...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国际化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为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主导,专业机构、商会、协会和企业等多方参与的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条 市、区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定期编制和发布外商投资指引,并及时更新。 外商投资指引应当包括本市经济社...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区商务部门应当推进外商投资政务服务标准化办理,编制并公布市、区外商投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商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市外商投资营商环境定期进行专项评估,并将评估报告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三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外资项目服务制度,完善重大外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实施台账管理和全流程跟踪服务。...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出台招商工作激励措施,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 鼓励相关类别的社会组织、招...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研发创新中心、外资研发总部、开放式创新平台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加强自主研发。鼓励跨国公...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市、区商务部门应当加强涉外商务人才培养,加大外商投资促进培训力度,定期举办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等有关...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政企沟通机制,通过定期协商、热线服务等方式广泛听取...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商务、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为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指导,通过部...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专业机构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知识产...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普惠式、智能化...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一条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优化通关全链条业务流程,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提高通关...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二条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外籍高层次人才。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学术交流、经贸活动提供出入境便利。 优化外...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三条 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对部分需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特区内投资,参照本条例执行。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特区内...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国家或者广东省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商活动有更加便利或者优惠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