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投诉处理,受理涉及市级事权、影响重大、上级部门转交以及跨区的外商投资投诉事项,并定期通报投诉处理情况。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受理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和市商务部门转交的外商投资投诉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的规定申请协调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受理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和市商务部门转交的外商投资投诉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的规定申请协调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