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四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建立健全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制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为外商投资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但是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出台与外商投资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宣传、解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英文等其他语种译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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