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三条 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制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地方标准,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并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英文等其他语种译本或者摘要。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推荐本企业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本市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专家参加全国或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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