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七条 负责外商投资投诉处理工作的部门应当推动实现投诉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跨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不齐全的,负责外商投资投诉处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补正。
负责外商投资投诉处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事项复杂确需延期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五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不予受理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决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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