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主导,专业机构、商会、协会和企业等多方参与的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精准化的投资促进服务。
市商务部门应当通过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信息平台,强化外商投资政策集成,集中列明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项目对接等服务。
市商务部门应当通过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信息平台,强化外商投资政策集成,集中列明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项目对接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