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便利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便利 第十八条 支持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跨境融资管理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提供相应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规定区域内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