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便利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便利 第十六条 支持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建设外商投资企业集聚园区,引进重大外资项目。
科技创新、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规范园区管理,及时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不合理规定和做法,保障园区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和便利化服务。
科技创新、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规范园区管理,及时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不合理规定和做法,保障园区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和便利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