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便利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便利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经营活动相关事项,因特殊情况相关人员无法到场办理或者无法现场提供资料原件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采取下列便利化方式提供服务:
(一)需要境外相关人员现场办理的,可以采取在线办理等替代方式;
(二)需要使用境外证件、证照和其他证明文件的,可以通过接受公证、认证文件等方式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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