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商务、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为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指导,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不得要求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与外商投资无关的信息;不得将报送投资信息作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