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专业机构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股权设计、融资、税务、劳动用工、涉外纠纷等法律服务。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并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市、区商务部门可以为其提供过渡期专项法律咨询服务,指导其平稳完成组织形式等转型过渡。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并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市、区商务部门可以为其提供过渡期专项法律咨询服务,指导其平稳完成组织形式等转型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