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市、区商务部门应当加强涉外商务人才培养,加大外商投资促进培训力度,定期举办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等有关培训活动,提高外商投资促进人员业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