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研发创新中心、外资研发总部、开放式创新平台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加强自主研发。鼓励跨国公司与其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联合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境外的世界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来深设立分支机构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纳入本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照本市关于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开放共享。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和重点实验室申报,并享受配套政策扶持。
市、区科技创新部门应当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培训、指导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纳入本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照本市关于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开放共享。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和重点实验室申报,并享受配套政策扶持。
市、区科技创新部门应当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培训、指导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