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出台招商工作激励措施,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
鼓励相关类别的社会组织、招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引进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各区可以根据引进项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鼓励相关类别的社会组织、招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引进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各区可以根据引进项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