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商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市外商投资营商环境定期进行专项评估,并将评估报告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