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三条 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对部分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允许取得境外相应职业资格或者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认证的国际人才,经能力水平认定或者相关主管等部门备案后从事执业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