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便利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便利 第十三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通过优化资金、人才、物流、通关等措施,鼓励外国投资者在特区内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各类功能性机构,支持其集聚业务、拓展功能,升级为亚太总部、全球总部。
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支持投资性公司依法开展投资活动,为其股权交易、资金进出等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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