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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