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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