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市、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三)配合制定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目录,调整产业布局,提升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综合运用行政许可、行业准入等措施,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六)加强针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配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三)配合制定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目录,调整产业布局,提升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综合运用行政许可、行业准入等措施,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六)加强针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配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