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公民和社会团体自愿的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捐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