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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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损害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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